長江商報消息 本報訊(記者 吳邊 通訊員 陳群安 梁學東)14年前,武漢市中院判決國企湖北某汽車公司償還某銀行2000餘萬元貸款和利息,但由於汽車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,案件直到去年年底仍未執行。無法回收貸款的銀行欲將債權掛牌轉讓,為避免國有資產流失,省高院協調促成當事人和解,維護了債權人利益。
  據瞭解,十餘年前湖北某汽車公司向某銀行貸款,還款逾期後,銀行將汽車公司起訴到法院。14年前,武漢中院判決汽車公司應向銀行償還本金2303萬元及相應利息。因被執行人汽車公司無實際可供執行財產,長達14年未能執行終結。某銀行為收回貸款,於2013年11月將涉案債權在北京金融資產交易所掛牌,擬在詢價期滿後公開掛牌交易。
  去年11月19日,省國資委致函省高院,要求中止該銀行轉讓債權,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及案外人卷入導致案件複雜化。
  去年12月10日,省高院執行二庭召開協調會。通過協調,各方達成一致,汽車公司按照本金2303萬元的80%或者減免300萬元並免除利息的方案償還涉案債務,省國資委負責督促款項籌措到位;銀行承諾同意撤回涉案債權的掛牌轉讓,並儘快按程序上報總行。
  省國資委介入,經協調雙方和解  (原標題:貸款14年沒收回 銀行欲掛牌轉讓國企債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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